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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尸被火化尽,只是灰,无条段骨殖者,勒行人邻证供状:缘上件尸首。或失火烧毁、或被人烧毁,即无骸骨存在,委是无凭检验。方与备申。
凡验被火烧死人,先问元申人:火从何处起?火起时其人在甚处?因甚在彼?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?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?见得端的方可检验。或检得头发焦拳,头面连身一概焦黑,宜申说: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上下有无伤损他故,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。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无灰烬,委是火烧身死。如火烧深重,实无可凭,即不要说口、鼻内灰烬。
二十七、汤泼死:
凡被热汤泼伤者,其尸皮肉皆拆,皮脱白色。着肉者亦白,肉多烂赤。
如在汤火内,多是倒卧,伤在手、足、头面、胸前。如因斗打或头撞、脚踏、手推在汤火内,多是两后与臀、腿上,或有打损处,其疱不甚起。与其他所烫不同。
二十八、服毒:
凡服毒死者,尸口、眼多开,面紫黯或青色,唇紫黑,手足指甲俱青黯,口、眼、耳、鼻间有血出。
甚者遍身黑肿,面作青黑色,唇卷发疱,舌缩或裂拆、烂肿、微出,唇亦烂肿或裂拆,指甲尖黑,喉、腹胀作黑色、生疱,身或青班,眼突,口、鼻、眼内出紫黑血,须发浮不堪洗。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,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。
有空腹服毒,惟腹肚青胀而唇、指甲不青者;亦有食饱后服毒,惟唇、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;又有腹脏虚弱、老病之人,略服毒而便死,腹肚、口唇、指甲并不青者,却须参以他证。
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,多日皮肉尚有,亦作黑色。若经久,皮肉腐烂见骨,其骨黪黑色。
死后将毒药在口内假作中毒,皮肉与骨只作黄白色。
凡服毒死,或时即发作,或当日早晚,若其药慢,即有一日或二日发。或有翻吐,或吐不绝,仍须于衣服上寻余药,及死尸坐处寻药物器皿之类。
中虫毒,遍身上下、头面、胸心并深青黑色,肚胀,或口内吐血,或粪门内泻血。
鼠莽草毒,江南有之。亦类中虫,加之唇裂,齿龈青黑色。此毒经一宿一日,方见九窍有血出。
食果实、金石药毒者,其尸上下或有一二处赤肿,有类拳手伤痕;或成大片青黑色,爪甲黑,身体****微有血;或腹胀,或泻血。酒毒,腹胀或吐、泻血。
砒霜、野葛毒,得一伏时,遍身发小疱,作青黑色,眼睛耸出,舌上生小刺疱绽出,口唇破裂,两耳胀大,腹肚膨胀,粪门胀绽,十指甲青黑。
金蚕蛊毒,死尸瘦劣,遍身黄白色,眼睛塌,口齿露出,上下唇缩,腹肚塌。将银钗验,作黄浪色,用皂角水洗不去。一云如是:只身体胀,皮肉似汤火疱起,渐次为脓,舌头、唇、鼻皆破裂,乃是中金蚕蛊毒之状。手脚指甲及身上青黑色,口、鼻内多出血,皮肉多裂,舌与粪门皆露出,乃是中药毒、菌蕈毒之状。
如因吐泻瘦弱,皮肤微黑不破裂,口内无血与粪门不出,乃是饮酒相反之状。
若验服毒,用银钗,皂角水揩洗过,探入死人喉内,以纸密封,良久取出,作青黑色,再用皂角水揩洗,其色不去。如无,其色鲜白。
如服毒中毒死人,生前吃物压下入肠脏内,试验无证,即自谷道内试,其色即见。
凡检验毒死尸,间有服毒已久、蕴积在内试验不出者,须先以银或铜钗探入死人喉讫,却用热糟醋自下盦洗,渐渐向上,须令气透,其毒气熏蒸,黑色始现。如便将热糟、醋自上而下,则其毒气逼热气向下,不复可见。或就粪门上试探,则用糟、醋当反是。
又一法,用大米或占米三升炊饭;用净糯米一升淘洗了,用布袱盛就所炊饭上炊。取鸡子一个,鸭子亦可。打破取白,拌糯米饭令匀,依前袱起,着在前大米占米饭上。以手三指,紧握糯米饭,如鸭子大,毋令冷,急开尸口齿外放着,及用小纸三五张搭遮尸口、耳、鼻、臀、****之处,仍用新绵絮三五条,酽醋三五升,用猛火煎数沸,将棉絮放醋锅内煮半时取出,仍用糟盘罨尸,却将棉絮盖覆。若是死人生前被毒,其尸即肿胀,口内黑臭恶汁喷来棉絮上,不可近。后除去棉絮,糯米饭被臭恶之汁亦黑色而臭,此是受毒药之状。如无,则非也。试验糯米饭封起申官府之时,分明开说。此检验诀,曾经大理寺看定。
广南人小有争怒赖人。自服胡蔓草,一名断肠草,形如阿魏,叶长尖,条蔓生,服三叶以上即死。干者或收藏经久作末食,亦死。如方食未久,将大粪汁灌之可解。其草近人则叶动。将嫩叶心浸水,涓滴入口即百窍溃血,其法急取抱卵不生鸡儿研细,和麻油开口灌之,乃尽吐出恶物而苏。如少迟,无可救者。
……
从这一部分内容的描述来看,宋慈也许不是完全从现实中认识到死者的相应情况,而是以古时候流传的相关典籍或者是常识来认识到这些问题。
但是毫无疑问的事情是,《洗冤录集》作为宋慈的著作,很明显是其心血所在。
而后人认为宋慈作为现代法医学的鼻祖,也不无道理。(未完待续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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